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2026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6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6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检验;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完善管理政策。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部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指导有关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按要求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检验有关工作,承担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检验任务;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各地抽检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相关耐药细菌的收集与保藏,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测结果。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3个计划细化明确抽样、检验、结果确认、问题查处等工作要求并组织实施,及时报送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承担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原则上不少于我部下达任务量,承担非生物制品类兽药的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抽样任务,组织在本辖区的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不合格产品结果,负责组织查处抽检发现的假、劣兽药;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及阳性样品追溯,组织兽药使用环节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协助部级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做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样品采集和邮寄等相关工作,依据监测情况加强对畜禽养殖中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
(四)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承担本辖区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的兽药产品检验工作,具备兽用生物制品检验能力的机构还应承担兽用生物制品的检验工作;协助开展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及时报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有关情况。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负责指定区域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抽样活动,及时报送检测和监测结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做好兽药质量省级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抽样、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经费保障,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3个计划的相关实施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份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规范开展检查。各地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监督抽样或采样需同时实施的监督检查,要采取“综合一次查”方式,尽量不对被抽样企业安排单独检查或抽样事项;对部级抽检产品省级一般不再进行抽样,减少企业负担,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五)加强信息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部级跟踪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及其分析报告报送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同时登录“兽药抽检信息平台”录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跟踪抽检、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发现的假兽药、未赋兽药追溯二维码的兽药产品等情况。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任务的单位,分别于2026年7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半年、全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及分析研判情况报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中监所应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报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王子东,010–59193267。
附件:1.2026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2.2026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3.2026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农业农村部
2026年3月16日